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四)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三)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