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