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