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四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