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