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