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