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25年) 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25年) 六、 六、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十五) 养老名称专属。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者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 (十六) 强化信息披露。试点理财公司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 (十七) 充分提示风险。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揭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提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 (十八) 严格产品代销准入。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达成情况、产品风险收益匹配情况、产品业绩展示和信息披… (十九) 强化期限匹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期限匹配有关法规要求,增强产品与底层资产匹配性。 (二十) 优化产品估值规则。对定期开放式养老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在符合会计准则、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审慎选择适… (二十一) 健全风险化解机制。试点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支持试点理财公司、资产推介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等相关方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 (二十二) 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十四)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