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二、 二、 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以下标准: (一)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含此数,下同)低于1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低于2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四)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低于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五)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本级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合并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国家金融监…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