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