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负有审批或者监督职责的司局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等。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