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三)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三)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