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五)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十五)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五)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