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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局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条法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长会议审定。

局内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规章制订计划,经条法司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