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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