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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