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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