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一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