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