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