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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