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