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三)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资发行新股的文件;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五)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六) 公司章程; (七) 招股说明书; (八)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九) 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 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