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三) 发起人会议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四)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六)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 公司章程草案; (八) 招股说明书; (九)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十) 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审计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有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一) 经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国有股权的批准文件; (十二) 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 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四)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