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 “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21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