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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第39行

第39行

公安部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