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第38行

第38行

公安部

37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