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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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