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 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 (一)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 (一) 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 (一)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