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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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