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辽政〔1999〕18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 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