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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