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四)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