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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