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