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的相应级别的首席代表和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任命应在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委员会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的相应级别的首席代表和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任命应在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