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2006年)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