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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9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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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

在供油企业按规定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资质后,对跨港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情况予以互认,即供受作业单位在两地海事、海关部门进行备案后就可以在两地范围内开展保税燃料油直供作业,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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