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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