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