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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电话机,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