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