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 (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 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