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证书。 第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党的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商事调解组织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商事调解员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依法从事商事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指导、规范、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