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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