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