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