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验证主体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程序的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违约风险暴露估值样本数据时,应关注数据的完整性,包括违约后被收回的债项。
验证主体应审核违约风险暴露估算的驱动因素的合理性,关注风险暴露估值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以下因素:影响借款人要求获取资金的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可能作为借款人的其他资金来源的第三方态度和特定债项的性质等。
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