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三章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五节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五节 第三章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五节 对违约损失率的验证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本章第四节的相关要求,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第七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验证违约损失率估值考虑经济衰退的方法和程度。 第七十五条 如运用清收违约损失率方法估算违约损失率,验证应包括对清收结束时间、可收回金额评估方法、成本评估方法和折现率选择等的验证。验证主体应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第七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审阅违约损失率估计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等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 验证主体可运用基准测试和返回检验的方法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进行基准测试时,验证主体应重点考虑违约定义差异、数据样本差异以及有关贷款收回、损失和折现… 第七十八条 对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验证时,应涵盖违约损失率池内债项同质性、池间异质性以及违约损失率参数设定的准确性。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