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四章 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一节 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一节 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